
用人单位
1.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和必经程序,一般发生在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不履行的情况下。因此,在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伤待遇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
仲裁程序结束后,劳动者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工伤赔偿的项目
1.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8.其他费用等。
三、申请工伤赔偿的材料
申请工伤赔偿的材料有:
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2.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4.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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