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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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zar

2025-09-1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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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如下:

1.原告的举证范围主要包括:其人身受损的事实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人身损害程度(提供医学证明书),原告的情况(如出生年月,住址,有无劳动能力等),损害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损害的具体财产内容,损害的财产价值(提供价格损失鉴定书)等;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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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应对其答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法院依职权调阅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案卷核查到的必要证据(如现场勘验图等)。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取决于受害者的受伤程度:

1.受伤未致残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

因交通事故致残,除上述第一项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上述费用的赔偿都限于合理的范围内。

三、交通事故残疾鉴定费谁出

交通事故残疾鉴定费谁出由加害人承担。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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