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同点:
1.责任主体都具有相对性。二者主体都只能是缔约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也都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平等性属性。

合同
3.责任结果都具有损害填补性。即责任主体的债务人必须弥补或填补因其缔约过失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损害多少或欠付多少,就应赔偿或补偿多少,这也体现了一般民事责任的填补损害的属性。
4.责任承担都具有意定性。即两种责任在最后承担上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方式、范围、赔偿额计算的方法、赔偿数额的多少进行依法协商,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酌情减免对方的责任,以非诉讼的和解、调解方式来解决。
5.二者都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责任实现的保障。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如何的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
4.各担其责。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
认定缔约过失责任,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的来看:
1.缔约的一方必须有损害的事实。由于缔约一方有损失的事实,致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即应该承担缔约责任。
2.缔约过失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3.缔约人有过错。该过错行为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缔约一方存在恶意行为,而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缔约一方非因本人原因但已造成缔约另一方的损失。在缔约过程中,无论是由于一方原因或另一方原因,或第三方的原因,缔约方均应为防止损失扩大,减少损失而努力,将损失减少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都是合同法中重要的责任形式,它们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方面具有相同的目标。两者都旨在补偿因一方不当行为导致另一方损失的情况。尽管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但两者都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行为提出了要求,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通过这两种责任形式,法律鼓励当事人在合同协商、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保持诚信,避免因自己的过失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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