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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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圆629

2025-10-02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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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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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如下: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损害赔偿,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

合同
合同

2.公平适用原则。

3.适当限制原则。

4.过失相抵原则。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损害赔偿起诉的流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要有损害后果发生。

2.损害行为违法。

3.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这个过错,包括故意和过时就是一般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果是投诉,损害赔偿不一定要符合这四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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