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震
1.存续期限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定有期限,则存续期限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归于消灭。但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故不存在因存续期限届满而消灭。
2.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在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时,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归于消灭。
3.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指因自然原因而造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消灭,如河流改道、山体滑坡、地震等。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为标的物,作为标的物的土地灭失,土地使用权自不能存在,归于消灭。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什么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
4.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他物权、用益物权、有期限物权、不完全物权、主物权、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划拨
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出让
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
3.流转
土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主要包括:首先,土地使用者放弃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再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灭失;最后,土地使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收回。此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期限使用土地,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可能会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具体的情况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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