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原则上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出资期限应当有股东进行约定,若是到期后,仍然没有实缴的,其余的设立人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如实出资是每个股东应尽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资期限约定法律应遵循的注意事项探讨
出资期限约定法律应遵循的注意事项如下:
1.期限约定要明确。
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出资期限已经被取消,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出资期限,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时,明确的出资期限不仅意味着股东的权利义务,也为有股东逾期出资,其他股东追究其违约责任提供依据。
2.出资义务、期限不要设定前提。
实践中,有前提条件的出资及期限,股东在违反出资义务时,往往会拿前提条件做挡箭牌,强词夺理、胡搅蛮缠,并且一旦前提条件的成立存在瑕疵,会导致违约股东的违约行为无法受到惩罚,致使守约股东和公司受到伤害。
3.违约责任中明确违约金、出资资格取代等条款。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使用货币估价的且不被法律所禁止的非货币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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