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
1.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保证金
4.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1.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2.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3.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专款专用的,除了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时可以强制执行外,不得被其他原因强制执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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