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1.劳动行政部门;
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合同
4.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人民法院;
7.其他机构。
注意:劳动争议中,仲裁是必经程序,也就是仲裁前置;未经仲裁,人民法院不得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1.合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关法定程序;
2.公正平等原则:不得有超越法律和有关规定以上的特权;
3.调解原则: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行使裁决或判决;
4.及时处理原则:调解、仲裁、诉讼不得违背时限方面的要求。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1.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证、服务证、同事的证言等能够证明在该单位上班的证据。
2.证明劳动关系的辅助证据:
(1)单位开的证明。如出入证、停车证、食堂饭票;
(2)针对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录音录像;
(3)工资条;
(4)工作过的相关依据,生产中,产生的送货单、报表、往来邮件等;
(5)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6)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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