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抵押权有什么差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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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195504

2025-12-10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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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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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与抵押权有什么差别有哪些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差别如下:

1.概念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财产
财产

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3.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4.优先效力不同: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二、留置权消灭的情形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

三、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1.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

3.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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