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管辖界定的方法是: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二、行政案件管辖异议怎么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案件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应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会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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