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才有效。所以保证责任是从属于主债权债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的,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当事人要约定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
1.保证合同无效;
2.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内容变更;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6.超过保证期限;
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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