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物业是可以拒绝服务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二、物业费的内容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三、可以不交物业费的情形
1.开发商尚未交房的;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的;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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