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1.股份转让权、分红权、表决权;

股东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如下缴纳出资款项: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该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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