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不适用减刑的情况如下:
1.行为人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减刑条件的;

刑法
3.未经法定程序的;
4.其他情形。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二、办理减刑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减刑需要的材料如下:
1.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5.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三、减刑的限制期限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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