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怀孕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怀孕期单位开除的赔偿
公司解雇孕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以下标准的双倍计算赔偿,具体如下: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4.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员工应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5.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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