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
以下情况下会导致农村宅基地被收回:
1.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农民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4.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5.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因此,当宅基地被灭失的,宅基地上的所有权也当然消失。该种情形下,也就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的特征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的特征是: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三、农村宅基地登记收费标准
法律限定宅基地是村民无偿使用的,不存在支付土地价款的问题,唯一需要交纳的花费就是土地登记费。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包括两项:
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此项花费乡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此花费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公司和其他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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