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现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方法类似和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追诉时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追诉时效最长是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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