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有哪些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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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s

2025-12-11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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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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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有哪些特殊情形

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形有:

1.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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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为二十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物权返还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撤销权,解除权,人格权受侵害当事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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