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盗抢险合同的中止条件如何界定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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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onatanmin

2025-12-13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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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盗抢险合同的中止条件如何界定

1.车辆盗抢险债务已经履行;

2.车辆盗抢险债务相互抵销;

民法典
民法典

3.车辆盗抢险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车辆盗抢险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车辆盗抢险和车辆损失险有什么区别

车辆盗抢险和车辆损失险的区别如下:

1.保障内容不同:盗抢险保障的是全车被盗窃、偷窃,车损险保障的是自己车辆受损;

2.理赔条件不同:盗抢险必须全车被盗抢才可以赔付,车损险是赔付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遭遇损失;

3.出险概率不同:盗抢险出险概率较低,一个省一年最多出险几次,而车损险出险的概率比较高。

三、盗抢险赔偿范围

盗抢险赔偿范围是:

1.被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或被抢劫,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保险车辆的零部件或附属设备失窃,没有构成全车被盗,不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3.整个保险车辆被盗后,经由公安部门立案,在三个月以上仍未找到者属保险责任;在三个月内查获,但发现车辆已遭破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这种因全车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也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条款予以相应的赔付。

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三个月以上,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取得车车权益转让书后,可按规定予以赔偿。

5.若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公安部门将被盗抢车辆查获,可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并撤销其权益转让书,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收回原车,则该车所有权归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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