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半年迟到32次被辞退 法院判了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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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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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原文未明确具体年份,以XX代替)上半年,员工邓某某在半年内累计迟到32次,公司多次通报批评并通知其整改均无效后,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邓某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定其迟到行为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标准,判决公司解除合同合法;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案件情况,员工邓某某在半年内迟到次数高达32次,公司已履行通报批评和整改通知的义务,但其仍未改正。法院审理认为,该迟到次数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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