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2 02:32
公司
20XX年(原文未明确具体年份,以XX代替)上半年,员工邓某某在半年内累计迟到32次,公司多次通报批评并通知其整改均无效后,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邓某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定其迟到行为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标准,判决公司解除合同合法;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案件情况,员工邓某某在半年内迟到次数高达32次,公司已履行通报批评和整改通知的义务,但其仍未改正。法院审理认为,该迟到次数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关于我们|免责条款|版权声明|侵权举报|隐私政策|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