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的管辖部门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还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房屋拆迁的程序

法院
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5.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6.入户调查;
7.评估结果公示;
8.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三、房屋拆迁纠纷的解决步骤是什么
房屋拆迁纠纷的解决步骤是:
1.行政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行政诉讼:
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纠纷对行政裁决不满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有个前置的条件,行政裁决后对其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满意的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4.补偿协调裁决:
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拆迁纠纷可以归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通过行政裁决的方式能够解决拆迁纠纷,采用行政诉讼的方式也可以解决这类纠纷。拆迁房屋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这项证明是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只针对特定的项目,只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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