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联合起诉,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民法典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常见情形有哪些
必要的共同诉讼常见情形有:
1.涉及共有财产,如多人共有财产的确权。分割纠纷以及因共有财产权与他人发生争议的纠纷,全体共有人均应参加诉讼。
2.涉及个人合伙。三人以上的个人合伙(包括人伙、退伙、散伙)纠纷以及合伙人因合伙经营与他人发生争议的纠纷,都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3.涉及代理关系。凡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并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应将代理双方列为共同诉讼人。
4.涉及担保关系。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来履行义务,债权人生张权利的,法院应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或仅起诉保证人,且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负连带责任的除外)。
5.涉及承发包关系。债权人请求偿还承发包期间的欠款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就成为共同被告。
6.涉及多人继承。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争遗产所形成的纠纷,全体继承人均应参加诉讼。
7.涉及共同赡养、扶养、托养和收养。由此而产生的诉讼。应由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一同起诉或应诉。
三、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是什么人
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包括:
1.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人之一没有独立的诉讼权能,不能单独行使诉权。
2.必须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普通共同诉讼人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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