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

离婚
3.生活有利,生活方便。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关于婚后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财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反悔,可向法院就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申请撤销。法院经审理后发现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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