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
1.生产伪劣商品的犯罪。包括:生产伪劣产品罪,生产假药罪,生产劣药罪,生产不合格食品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2.与商品生产活动存在密切关联的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增值税
4.经营、销售禁止经营、销售的物品的犯罪。包括:非法经营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5.与商品经营、销售相关的犯罪。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6.商业服务活动中的犯罪,包括:强迫服务罪(强迫交易罪),损害商业信誉罪,偷税罪等。
7.非法贷款犯罪。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等。
8.与商业信贷相关的犯罪。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等。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其它免予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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