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确定的理论有:
1.条件说

犯罪
2.原因说
在条件说的基础上,为了弥补前者存在的不足,原因说被提出。原因说尝试从客观上对条件范围加以限缩,原因说对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行实质性的判断而且产生了多种判断标准。
3.相当因果关系说
同时还要求结果的出现与之前的行为具有相当性,且该种行为又是刑法规范所禁止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归责属性,它不再局限于对行为与结果之间关系的客观事实的判断,而是引入价值判断,即所谓的生命体验法则,作为判断等值的标准,特别是在等价性的判断中引入了可预见性的概念。
二、1.客观性。刑法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相对性。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某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
3.必然性。因果关系的基本和主要表现形式是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复杂性。因果关系在不同的场合会呈现“一因多果”“一果多因”等复杂的状态。
三、找法网提醒您,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若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对某一结果的刑事责任,就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
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特定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结果犯来说)或者对此结果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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