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民法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离婚起诉一般不可以不到场。因为离婚案件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视为缺席审判。即使是有特殊情况实在是不能出庭的,也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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