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担任保证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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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0505

2025-12-11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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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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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担任保证人的规定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享有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的经费,这些经费只能用于履行其所承担的相应国家职能和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而不能用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是,在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如果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

担任保证人的条件如下:

1.与本案无牵连关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享有政治自由,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三、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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