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收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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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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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农村宅基地收回的规定

农村宅基地的收回主要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和福利性特点,权利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利用。

当发生特定情形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被注销并由村集体收回。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2.报批宅基地时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

3.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并已迁入新居的;

4.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

二、

宅基地回收条件与程序

宅基地的回收条件主要包括上述的各种情形,当这些情形发生时,可以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三、

闲置宅基地的确权处理

1.对于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为有效利用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2.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3.当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需要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所建造的房屋,原则上不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其他人只能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间接取得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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