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
1.认证规则。
2.最佳证据规则。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4.口供补强规则。
5.证人作证规则。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主要包括以下八种: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以及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
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找法网提醒您,刑事诉讼法证据的要求是:要符合证据的三性,及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1.客观性
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臆断、梦境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等,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根据证据的客观性理论,言词证据中,具有证据价值的。只能是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而不能是其对案件的意见或者看法。
2.关联性
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和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3.合法性
(1)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
(2)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心理测试结论、警犬辨认等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证据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在判决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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