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
被保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灭失的次日。理赔流程如下:
1.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遭损,应马上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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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
1.保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契约,如提单、运单和邮单等;
3.发票;
4.装箱单、磅码单;
5.向承运人或有责任方请求赔偿的书面文件;
6.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书;
8.货损货差证明。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即便保险案子属于“情形复杂”,保险公司也须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客户。新法还明确,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应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应当自作出拒赔决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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