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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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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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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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区别:

1.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2.法律后果不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另一方胜诉。

3.主体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

4.可转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原告提出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证明责任就由原告转移到了被告。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背法律稳定性原则。

5.目的不同。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清事实,但总有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双方当事人都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联系:

1.证明责任是以举证责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2.证明责任中包含有举证责任的内容;

3.举证责任中包含有证明责任的内容。

二、举证责任的期限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有哪些

1.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刑事诉讼实行无罪推定的原则;

3.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举证责任由被诉的行政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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