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停运损失属于合理的
财产损失,被告
保险公司应在
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商业三责险是否应赔付停运损失的问题,商业
保险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民事
合同,具体内容由双方约定。若
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停运损失免赔,且
保险公司已履行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与告知义务,则可免除赔偿责任。然而,在本案中,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义务,因此应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停运损失费用。综上,对被告
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