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要按照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由约定或法定赔偿义务人赔偿。若前述赔偿金额无法确认的可以,按照著作权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赔偿,仍无法计算数额的,可由法院依法判决,赔偿义务人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法院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二、著作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应遵循哪些
著作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应遵循:
1.全部赔偿原则。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
3.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4.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起诉书上交到法院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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