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是多长时间内
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是二年。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分为直接起诉期间和不服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
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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