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变更流程
股东变更需要有以下几个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工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给申请人发放《登记决定通知书》;
3.申请人凭借《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证窗口换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4.完成变更登记并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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