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抵押担保的期限应当由担保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保证期间应当是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财产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1.从属性:抵押担保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权利,因此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主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亦消灭。
2.不可分性:抵押担保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债权人可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行使其优先受偿权。
4.优先受偿性:抵押担保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1.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反担保指反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它属于物权担保,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反担保与担保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反担保也是担保,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但是与担保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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