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行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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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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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假药罪行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判定标准: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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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4.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5.变质的;

6.被污染的;

7.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8.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1.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4.客观方面体现为不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追诉时效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追诉期为二十年,因为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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