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
监视居住的解除条件是: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

法院
3.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批准的。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具体有什么
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具体是公、检、法三机关。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但如果是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则就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
1.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如下:
(1)符合采取监视居住的条件,即为依法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存在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特殊情形,或者因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确定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3)对于应当取保候审但未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也可适用监视居住;
(4)被采取监视居住人没有固定的住处,或者其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其住处执行有妨碍侦查的可能,则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在我国由公安机关对指定监视居住合法性进行执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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