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
办理离婚证需要以下材料: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1.男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和联系方式;
2.女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和联系方式;
4.应当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6.有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共同偿还,偿还不清的,应当达成清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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