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1.为保护不动产权人的合法财产权。
2.方便企业、群主,减轻当事人负担。

民法典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哪些情形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登记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需要带什么东西
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需要带与不动产相关的原件和复印件等东西。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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