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受侵害可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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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3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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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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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誉权受侵害可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

名誉权纠纷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法院
法院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怎样处理名誉权被侵害的纠纷

处理名誉权被侵害的纠纷的方式是:权利人可以先与侵权人协商要求他停止侵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民法典规定名誉权侵权诉讼时效多久

民法典规定名誉权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之日起算。而由于名誉权处于继续状态,那么即可使用诉讼时效中断,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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