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期限是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是否停止执行

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如下:
1.诉讼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2.诉讼原告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4.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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