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规定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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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3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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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规定及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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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是指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

二、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委托代理关系的定义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即委托代理的代理权产生自本人的授权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法人参加代理关系一般均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因被代理人授权不明而使第三人遭受损失,应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共同担负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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