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调解时限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时限规定一般是十五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达成调解协议;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就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包括事实清楚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事实清楚原则是指调解应当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进行。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应当尊重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法原则是指调解程序要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三、劳动争议仲裁庭要如何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按照如下规则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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