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存在法人人格否认情形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需要承担的主要责任是:按时足额出资责任,如果不能按期足额出资,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
1.出资不足。即股东未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低于应缴出资额的。
2.拒绝出资。即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规定出资。
3.完全虚假出资。即股东表面上有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如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仅提供使用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者是以公司收入作为个人出资款的、将公司的往来款作为股东个人财产进行增资扩股的,都可认定为虚假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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