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有:
1.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

事故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是怎么规定的
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如下:
1.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免责。
2.受害人的过错所导致的免责。
3.第三人的过错所导致的免责。
4.阻却违法性的免责。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和受害人同意等事由造成他人损失,由于行为的合法性,不具备违法性而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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