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担保债权在破产和解后按照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的协议处理。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一系列制度。

法院
破产和解制度具有着独特的法律特征:
1.和解制度的适用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必要条件。当事人不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和解。
2.和解虽然具有合同性质,但它的成立只需要一部分债权人同意即可,并不需要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和解的成立,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定许可。
4.和解程序有优先于破产程序的效力。在采取和解前置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中,和解程序有优先于破产程序的绝对效力,无论是自愿破产还是强制破产,都必须先行设置和解程序,只有和解失败后才转入破产程序。
5.和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在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完毕之前,不具有确定和变更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三、破产和解的作用有哪些
1.破产和解制度是一条成本较小的清理债务问题、化解债务危机的途径,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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