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强制执行后申请再审赢了出执行费是由被执行人来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且费用需要参照执行的财产来收取: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财产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强制执行的条件
强制执行的条件如下: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三、可以减免执行费的情况
1.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2.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3.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7.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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