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建筑抵押什么时候生效
依据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就生效,而抵押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5.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7.抵押权消灭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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