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证
1.要求是安置房对象为危房困难户和住房特困户。危房困难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辖区户口,年满18周岁,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即一户只拥有一处住房,在辖区内没有其他自有房产的。
2.现居住的房屋系申请人且权属清楚,没有产权纠纷;现居住的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经有关部门确认。

契税
4.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5.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二、安置房出售后如何合规办理房产证手续
买卖安置房的,买受人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需要以下材料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补偿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原件)。
4.查档证明(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明;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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